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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是否确有其人宋慈的介绍《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是否确有其人当然有了,他著有《洗冤集录》
[中]宋慈(1186-1249)
本书为宋朝人宋慈的法医学著作。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
法医学专著。通称《洗冤录》。宋慈,字惠父,南宋建阳(今属福建)
人。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
等职。嘉熙六年(1239)升任提点广东刑狱,以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
兼知赣州。淳佑年间,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这一期间,
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
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完成了这部
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的宋刊本迄今尚未发现,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
《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
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
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
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
发掘等等。
《洗冤集录》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的著作。作
者在书中开篇即提出不能轻信口供,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
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
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还提出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
尸格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原则。
《洗冤集录》虽成书早在1247年,但其中所取得的科学成就是很
多的。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1)对一些主要的尸体现象,
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
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
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
他故身死。”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本
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
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
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2)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
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
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用细紧麻绳、草索在
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
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
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口吻、
两颊及胸前有吐涎沫”。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
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
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
,“手脚爪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等。(3)对机械性损伤
的论述。本书依照唐宋法典的规定,将机械性操作明确区分为“手足
他物伤”与“刃伤”两大类。他物就是今天所说的钝器。书中所述的
他物手足伤多指皮下出血而言。书中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
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以及根据损伤位置判断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
等。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
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枪刺痕,浅
则狭,深必透?(枪杆),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干着要害
处,疮口多不整齐。”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
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
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
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
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
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
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
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
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
伸缩。”此外,本书还对中暑死、冻死、汤泼死与烧死等高低温所致
的死亡征象作了描述,对现场尸体检查的注意事项作了系统的归纳。
但是,由于时代备件的限制,《洗冤集录》对某些事物的认识不能不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一些死伤征象虽已认识,但不能正确说明原因。
如对脑震荡、脑溢血等急死,以及由于钝器击打造成尸表完整,而内
脏器官破裂而死亡的原因未能认识。关于血迹、精斑、毛发、毒物的
化验对尸体检验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无认识。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一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
医学名著。它自南宋以来,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定为宋、
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
作用。本书曾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
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宋慈的介绍给你多一点的资料
根据史料,宋慈是南宋时福建人,生于1186年,卒于1249年。进士出身,曾经出任过主簿、县令、通判等职务。1239年,宋慈升任提点刑狱。这时,宋慈已经50多岁。
不过,宋慈居官清廉刚正确有据可查。在出任广东提点刑狱一职后,宋慈调查了解到官吏多不奉法,积案甚多。宋慈立下规约,限期清除积案,8个月时间清出200多件案件。尔后,宋慈移任江西提点刑狱。淳佑年间出身湖南刑狱。
宋慈死后,皇帝理宗为表彰他的功绩,曾为宋慈御书墓门。《洗冤集录》成书于1247年,是宋慈晚年的著作。
宋慈影响世界法医学
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被誉为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是中国法医学的里程碑。由于受限于当时的科学水平,其内容难免有错误。但整体而言,瑕不掩瑜,是一部符合科学精神的杰出作品。清同治六年,荷兰人首先将这本书翻译成荷兰文,传入西方。后又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影响世界各国法医学的发展极为深远。宋慈因此被西方人称作“法医学之父”。
宋代法医学名师宋慈在一件件扑朔迷离的案件中,施展各种技法,将案件大白于天下的故事。宋慈,被后世称为“宋提刑”,他撰写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医检验专著。
大宋提刑官宋慈师从朱熹考亭学派,是嘉定十年(1217年)的中举进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工作中他一点也没有非礼勿视的儒家礼法,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宋慈制定了一整套验尸条文,例如规定检官要亲临现场,及时检验,分析死因,不得因尸体腐烂而避而远之。朱程理学熏陶下的儒家弟子,却不蹈传统的中庸之道,展现了令人诧异的辩证思维。
《洗冤集录》中记录了一些刑事案例和检验手段,虽然有的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但当时的确是非常有效的检验手段,令人拍案叫绝。在书中记载了一个晒镰刀的故事,一位男子被人杀死,浑身有伤十余处,都是镰刀斫伤。检官发现财物无损、衣物俱在,断定这是一桩仇杀案。经过调查探访,检官锁定了嫌疑犯。他让附近居民交出家中所有的镰刀,分别排列地上,总共有七八十把镰刀。当时正值盛夏,苍蝇聚集在其中一把镰刀上,停留不去,检官揪出了这把镰刀的主人。检官说,苍蝇嗜血,这把镰刀杀人后血腥气仍在,导致苍蝇聚集,而其他镰刀则无此状况,可以推断这把镰刀的主人曾经杀人的事实。在证据面前,杀人者低头认罪。《洗冤集录》还记录了蒸骨验伤的方法,把一具尸骨洗净,用细麻绳串好,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个长5尺、宽3尺、深2尺的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着地窖里升起的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盖上草垫,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进行尸骨的检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则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死者生前的死因就在红油伞下展现,现代科学证明了红油伞吸收了阳光的部分射线,使当时的检官看到了他想看的事实。
《洗冤集录》汇集了不少前人的成果,如《内恕录》、《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检验法》等(有的已经失传),集成为一套系统的法医学理论,为了防止检验经验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书中详细阐述了尸体检验的方法和指南,规定了验尸的格式和手段。全书分为5卷,7万字,主要包括检官的工作规范、尸伤的症状和检验、应急抢救措施等等,涉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众多领域,与现代法医学的范畴大致相同。“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这种专业常识,直到今天依然是有关人员必须牢记在心的东西。书上记载的某些应急抢救方法,比如一个人吃下断肠草之类的毒药,可以给他灌下粪汁解毒,一个人呼吸停止,可以就地给他作人工呼吸等等,至今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关键时刻能够起到救人一命的作用。宋慈在书中还介绍了一种刑侦手段,利用昆虫推测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显示了相当的破案水平。
精炼平实的《洗冤集录》,化腐朽为神奇,演化出了很多不可思议的古代刑侦手段。在某种特定的状况下,一个男人是失足落水还是死后抛尸,取来他的头骨就能得到答案。将头骨弄干净,放在盆中,用热水从头顶浇灌,如果盆中有泥沙,证明落水时曾挣扎呼吸,泥沙进入五官内,又在热水的冲洗下进入盆底。如果盆中没有泥沙,往往是死后抛尸,因为被害人呼吸已停,气息已止,所以泥沙不入。在某个已经火焚的现场,要找到杀人凶手曾经作案的证据,可以将被害人伏尸的地方打扫干净,先用酽米醋浇泼,然后用酒浇泼,土质地面上很快就会显现被害人流淌过的血迹。一个人死于意外还是他杀,在检官的抽丝剥茧中会冲破重重迷雾,而《洗冤集录》就是检官手中的武器。《洗冤集录》如同美丽的宋代青花瓷器,折射出法律文明的辉煌历史,让后人感慨不已。嫣红
1247年,当西方社会还处在中世纪茫茫长夜时,中国就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洗冤集录》比意大利人图纳图?菲德利写出的《医生的报告》早了整整350年,相继被翻译成朝鲜、日本、英、法、德、俄等多国文字,至今仍然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是当时和后世的法医检验指南,成为法医界必读的书籍!它的撰集者就是被人尊称为世界法医学鼻祖的宋慈。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他出身中等官宦家庭,长期从事高级刑法官和执掌司法刑狱工作,注重调查研究,处事谨慎,对疑难案件亲自检验,一丝不苟。
宋慈历任长汀县令、江西提点刑狱、湖南提点刑狱、广州经略安抚使等官职。在任提点刑狱官的过程中,曾深入实地调查,迅速清理了一批重大的悬案、要案和冤假错案,从200多名待决的死囚中,拯救了一批无辜者,声名大震,时人称他“以民命为重”、“听讼清明,决事刚果”,“声望与辛(弃疾)、王二公相颉颃焉”。
宋慈64岁死于广州经略安抚使的任所,宋理宗亲自为其书写墓门,凭吊宋慈功绩卓著的一生。
后来宋慈的墓地迁至福建建阳市崇雒乡昌茂村西北,虽经战乱频仍、兵祸连接,宋慈的事迹和身世逐渐模糊,但《洗冤集录》却时时提醒人们,历史上曾经有一个兢兢业业的大宋提刑官,历史上曾经有一个重证据实的理性年代,人文大宋得到了世界的推崇。
宋慈,字惠父,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建阳(今属福建)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卒于南宋理宗淳六年(1249年),享年六十四岁。早岁习儒,入仕后经历十余任地方官,多负刑狱之责,终于广东经略安抚使。一生经办案件数不胜数。逝世前两年(公元1247年)撰成并刊刻《洗冤集录》五卷。此书是其一生经验、思想的结晶,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它比意大利人佛图纳图·菲得利写成于公元1602年的同类著作要早350多年。
作者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因而此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的必备之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有关法律。750多年来,此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种文字。直到目前,许多国家仍在研究它。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其中贯穿着“不听陈言只听天”的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闪光,值得发扬光大。
当时程朱理学盛行。这是一个庞大完整而又十分精致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宋理宗(公元1225-1264年在位)时,程朱理学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不可争议的官方统治思想。其代表人物周敦颐、程颢、程颐、朱熹等被分别谥为“元公”、“纯公”、“正公”、“文公”,并从祀孔子庙,荣耀至极。可见此时理学影响之大。
作为朱熹的同乡和后学,宋慈受过理学的系统教育和长期熏陶。少年时受业于同邑人、“考亭(朱熹居住地,亦是其号)高第”吴稚。入太学后,又为当时著名理学家、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所赏识,遂师事之。中进士后又多年为官。按照常情,这样的人一定具有浓厚的理学唯心主义。
然而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唯物主义倾向。在其传世名著中非但没有空洞的理学唯心主义的说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实求真精神。程朱理学认为,“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而人心之体又体现了理或天理,“心之全体,湛然虚明,万理具足”,“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这就是说,心中什么理都有,无须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现实情况,只要苦思冥索就可以了。而宋慈却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具有唯心主义倾向的“格物穷理”之说,变成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则,不是向内心“穷理”,而是向实际求真。
当时州县官府往往把人命关天的刑狱之事委之于没有实际经验的新入选的官员或武人,这些人易于受到欺蒙;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脏,又不对案情进行实地检验,或虽到案发地点,但“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因而难免判断失误,以至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冤狱丛生。
身为刑狱之官,宋慈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强烈反对。他在听讼理刑过程中,则以民命为重,实事求是。他说:“慈四叨臬寄(执法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这一表白,确是他多年为刑狱之官认真态度的写照。他尤为重视对案情的实际检验,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意思是说,“大辟”即杀头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唯其如此,对待检验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走过场,而必须认真负责,“务要从实”,一定要查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贵在审之无失”。而要做到这一点,宋氏认为当检官员必须“亲临视”。无论案发于何处,也要“躬亲诣尸首地头”,“免致出脱重伤处”。否则,应以失职罪杖处之。即使案发于暑月,尸味难闻,臭不可近,当检官员也“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宋氏不泥师教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的态度,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按照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妄思”、“妄动”之嫌。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如此检验尸体,在当时的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未免太“邪”了。但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氏毅然服从实际,而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这是难能可贵的。只是由于宋氏出身于朱门,不便像同时期的陈亮、叶适等思想家那样,公开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义。但他用自己的行为和科学著作提倡求实求真的唯物主义思想,此与陈、叶的批判,具有同样的积极意义。
宋氏的求实求真精神还表现在对尸体的具体检验方面。检验尸体,即给死者诊断死因,技术性很强,在一定程度上难于为活人诊病。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须具备深厚的医药学基础,把握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儒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在多年的检验实践中,力求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在此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仅从流传至今的《洗冤集录》一书来看,其中所载检验方法之多样、全面,其精确度之高,都是前无古人的。这也是书中科技含量较高的、最精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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